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4號
- 原告
- 金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嬿容律師
- 被告
- 名家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度智專三㈠05017字第09420716780號舉發審定之行政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94年10月3日裁定命在上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486號裁定1份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