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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4號

原告
金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育鴻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告
名家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度智專三㈠05017字第09420716780號舉發審定之行政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94年10月3日裁定命在上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486號裁定1份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本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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