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8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