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8號上 訴 人 乙○○ (即原審原告) 上 訴 人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即原審被告) 以上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專利權),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各有如以下上訴裁判費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 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⑴上訴人乙○○: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5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20,211元。 ⑵上訴人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 上訴利益為19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5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