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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蔡雅惠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8號上 訴 人 乙○○ (即原審原告) 上 訴 人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即原審被告) 以上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專利權),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各有如以下上訴裁判費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 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⑴上訴人乙○○: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5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20,211元。 ⑵上訴人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 上訴利益為19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5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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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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