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佩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0號

原告
春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異議案審定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在異議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得於異議審定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商標法第4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事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及其所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而依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原告之商標權業經被告以該註冊之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2、3款規定之情事而提出異議,現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審理中,尚未做成評決等情,有被告提出之異議申請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7月18日 ()智商0924字第09480269600號、94年12月9日 ()智商0924字第09480514360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商標權部分係以原告是否取得上開商標權為據,則該異議案之審定結果自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本院因認於該異議案審定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