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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0號

原告
春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原告之商標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商標異議案審定結果,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年8月30日裁定命在該異議案審定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商標異議案,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5年9月7日以(95)智商0870字第09580392070號審定書,認第00000000號「書衣」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原告於95年10月5日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於96年1月11日以經訴字第09606060220號決定書,決定訴願駁回,有上開審定書及決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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