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智字第40號
- 原告
- 春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係專業生產塑膠書套之廠商,原告公司經理甲○○於民國91年8月間為原告當時所開發之新產品,別出心裁命名為「環保書衣」,並為闡述該產品之特性,撰寫創作完成「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語文著作,且將權利轉讓予原告公司,使用於原告生產之「哈哈環保書衣」外包裝說明,詳細介紹「哈哈環保書衣」之功能特性。雖書套原則上人人會用,並不需使用說明書,惟該「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並非單純之使用說明書,而係一篇對書衣之完整介紹文章,分別從八個角度來說明書衣優於傳統書套,此種對書套相關產品之介紹方式絕對是全世界首創,從未有任何一家書套廠商發表過,也唯有原作者經由20多年來產銷書套之經驗,才得整理歸納出該八點,並透過此種方式來賦予書套相關產品之新價值,並獲得消費者之認同。原告推出「哈哈環保書衣」產品後,並於91年8、9月、及92年寒假2月間,即學生開學前,分別密集在有線電視播出廣告,提昇產品知名度,「環保書衣」已成為原告產品之商品表徵,目前已為書套等相關產品之領導品牌。
㈡被告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文品公司)因見原告之「環保書衣」甚受消費者喜愛及接受,為謀不法利益,明知「環保書衣」為原告之商品表徵,且「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為原告擁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抄襲原告之「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著作之標題部分,包括「重複使用」、「防滑設計」、「隨套隨用」、「收納CD」、「可裁切」、「可打洞」、「可清洗」、「可回收」等,全數照抄使用於被告文品公司生產之相同產品「學習彩色環保書衣」、「學習環保書衣」等外包裝上,僅順序略作更動,並無全文之搭配,使得該八個標題顯得突兀,顯見確係抄襲原告之著作,例如「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中「可打洞收藏」之介紹,係告訴消費者,環保書衣不使用後,可打洞收納家中電器產品說明書,此為傳統書套所無之功能,但被告之產品包裝介紹僅簡單抄襲「可打洞收藏」,根本未詳細說明如何收藏或收藏何物,顯然僅以混淆為其唯一目的,被告行為確已對原告之商品產生混淆,實乃攀附原告所苦心經營建立之產品知名度,從事不公平競爭,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權,又侵害原告之重製權,並不以全部重製為必要,即便一部重製,亦屬於重製,均屬於侵害原告之重製權。
㈢被告於鈞院93年度裁全字第3407號假處分事件中,自承其93年7、8月份之銷售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9,172,860元,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2項規定,原告自得主張被告銷售該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即使扣除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所得之利益絕對逾200萬元,並依前開規定,被告須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方能減少其賠償。又被告丙○○為被告文品公司之代表人,依民法第28條規定,被告就原告之請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㈣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查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之著作,所謂「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之定義,不以創作之價值為區分標準,小學生之作文,亦屬於文學之創作,故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之著作外,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係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並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謂「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達作者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是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本件原告已敘明原告公司經理甲○○於91年8月間為原告公司當時所開發之新產品別出心裁命名為「環保書衣」,並為闡述該產品之特性,撰寫創作完成「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著作,且將權利轉讓予原告,使用於原告公司生產之「哈哈環保書衣」外包裝說明,依最高法院前述判決意旨,「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當有充分之原創性,自享有著作權。甚至,被告自行提出之答辯狀證物「認識著作權」第二冊,亦認為產品使用說明書,如其內容之操作程序和規格說明符合上述要件(即原創性)之定義,仍可作為語文著作之標的,且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著作,並非抄襲他人,是具有原創性絕無疑問。
⒉查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原告於所生產之外包裝上,均已經以通常之方式標明原告之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公司網址,原告依法受推定為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無須再負舉證之責,反而被告若否認原告為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反證推翻之。
⒊被告公司該環保書衣背面之八種功能說明,雖順序與原告環保書衣背面之圖文及「多功能介紹」之內容有所不同,但其內容既與原告該「多功能介紹」內容之標題及圖形下方之文字均相同,而文字或內容之標題既恒為該語文或圖形著作之濃縮或其意旨之所在,則抄襲或引用該部分,實已侵害到原告該著作中實質且重要之表達部分,故被告該環保書衣背面之八種功能說明之表達實質類似於原告該著作之表達,顯見其確係抄襲原告之著作,而其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則被告自有侵害到原告之著作權。
㈤並聲明:⑴被告文品公司不得就「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語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自行或授權第三人重製、運送、販賣、散布、意圖販賣而陳列、意圖販賣而持有或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應將已委託第三人銷售或運送而交付之「學習彩色環保書衣」及「學習環保書衣」之外包裝,均加以回收。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全文,以長25公分、寬30.5公分之篇幅,登載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第一版下面頁各1日。⑷第⑴、⑵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按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並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依此定義,受保護之著作須具備下列四要件:⑴須具有原創性、⑵須具有客觀化之一定形式、⑶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⑷須非不受保護之著作。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3款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⑶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因其欠缺著作所具備之最低原創性標準。準此,原告僅以未見日期揭露之所謂「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經甲○○簽名之所謂『原稿』,即稱享有著作權,不但未揭示著作完成日期,且未見相關權利轉讓給原告公司之文件,實未盡其享有著作權之釋明,根本無從認定受有侵害。
㈡被告對於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係由原告公司經理甲○○所撰寫,並將權利讓與原告部分,並不爭執,但原告公司經理甲○○所為「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是否屬於受著作權保障的語文創作,被告則否認之,因其創作不具有語文著作最低的原創作。
㈢並聲明:⑴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之事項及簡化之爭點為: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所生產販售之「學習彩色環保書衣」、「學習環保書衣」等外包裝上,確有為功能介紹而記載「重複使用」、「防滑設計」、「隨套隨用」、「收納CD」、「可裁切」、「可打洞」、「可清洗」、「可回收」。
⒉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確由原告公司經理甲○○撰寫,並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原告公司。
㈡兩造爭執事項:
⒈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是否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達作者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而享有著作權?
⒉被告如有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所應賠償之數額為何?
四、原告主張前揭不爭執事項,業據提出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原稿(見審卷第12頁)、「哈哈環保書衣」外包裝(見審卷第15頁)、被告之「學習彩色環保書衣」及「學習環保書衣」外包裝(見審卷第13、14頁)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份主張固堪認為真實。茲就兩造之爭點,析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苟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著作,縱二著作相同或極相似,因二者均屬創作,皆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法所謂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故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但原創性非如專利法所要求之新穎性,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有雷同或相似,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89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本身,於其本質上需具有原創性、獨立者,方始稱之。換言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既稱「創作」,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自以具有「原創性」之精神創作物為必要,即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之創作,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始得認為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而得享有著作權,不具有原創性之作品,自不得認係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又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而此所謂之原創性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要高,但其精神作用仍須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方可認為具有原創性,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甚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之必要,此乃我國著作權法第1條之所以規定該法之制定目的,係為「保障著作人之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若精神作用程度甚低之作品,縱使具備有「稀少性」及「特殊性」,然因不具有原創性,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應受該法之保護,以避免使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過於浮濫,而致社會上之一般人民於從事文化有關之活動時,動輒得咎。
㈡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內容為:⑴「重複使用:可重複使用,減少垃圾、節省資源、真正符合環保精神」、⑵「防滑設計:書衣表面特殊壓花處理,增加摩擦力,老師從此不必再擔心課本疊在一起會東倒西歪」、⑶「隨套隨用:恰好包設計,將書本直接套入書衣即可,不必再大費周章撕自黏條」、⑷「收納CD:可將課本或習作之CD光碟置於書衣內側封套內,從此不必再擔心找不到CD光碟片了」、⑸「可裁切:遇到不符規格,尺寸太大、或太厚的書,可以將書衣任一側裁掉一點點,書衣即可使用」、⑹「可打洞:當書衣不再使用時,請勿丟棄。可以拿來收納家裡電器產品的說明書。書衣上有兩條預先折好之折線,請先將靠近正中偏右那條折線的袋口切開一點點,如簡圖所示,然後將說明書套入書衣,接下來將正中偏右那條折線往書背方向拉,利用打洞器在此區域打洞。如此即可將說明書置於資料夾內,方便保存與閱讀」、⑺「可清洗:書衣採超音波封口,堅固耐用,弄髒時可以清水沖洗,晾乾後即乾淨如新,可以再次使用」、⑻「可回收:本書衣採用可回收再利用的PP塑膠製作,回收時請做好垃圾分類,可選擇『可燃燒類』或『PP塑膠類』」,有原告提出之「哈哈環保書衣」外包裝影本1紙可按。觀之前開「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之內容,關於⑵「防滑設計」、⑶「隨套隨用」、⑷「收納CD」、⑸「可裁切」部分,僅係對於其產品有該等功能之敘述,且關於⑴「重複使用」、⑹「可打洞」、⑺「可清洗」、⑻「可回收」部分,亦僅屬描述書套可能為其他用途使用,並符合現代環保觀念宣傳用語,且據原告於起訴狀陳稱:「……從未有任何一家書套廠商發表過,也唯有原作者經由20多年來產銷書套之經驗,才得整理歸納出該八點,並透過此種方式來賦予書套相關產品之新價值……」等語,益徵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係歸納整理該書套之功能及可能之用途,即重點在於說明產品本身之特性甚明。
㈢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權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上開條文明白揭示著作權法所定「著作」之範圍,及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為著作之「表達」,而非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簡言之,作品內之構想、闡發、處理、安排及其順序,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又著作之目標或功能乃是著作之觀念(或構想),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是對某商品之說明書內,對該商品之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作單純之描述,或因同種類商品在使用或其用途上之共通特徵使然,而必須為同一或類似之描述,則因其表達方法實屬有限,而不具有原創性,亦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據此,本件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僅係對於其產品有該等功能之敘述,及描述書套可能為其他用途使用,並符合現代環保觀念,已如前述,是屬於對該商品之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作單純之描述,且僅為歸納整理產品之功能及可能之用途,其精神作用的程度甚低,並無其獨自之思想感情,應認不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是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難認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亦未達足以表達作者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不得認係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堪以認定。
㈣綜上,縱認被告確抄襲原告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之標題部分,僅稍事修正標題順序,未達到足以認定與原被抄襲者完全相異之具有獨立性之精神勞作之程度,即與原被抄襲、模仿者間,無可區別之實質上之變化,而認仍屬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之複製品,然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為不具有原創性之作品,自不得認係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從而,原告主張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為受著作權法保障之語文著作,被告抄襲原告之語文著作,自有侵害到原告之著作權云云,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著作權法第84條、第89條規定,請求⑴被告文品公司不得就「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語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自行或授權第三人重製、運送、販賣、散布、意圖販賣而陳列、意圖販賣而持有或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應將已委託第三人銷售或運送而交付之「學習彩色環保書衣」及「學習環保書衣」之外包裝,均加以回收。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全文,以長25公分、寬30.5公分之篇幅,登載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第一版下面頁各1日,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0,8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