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四0三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四0三八號
- 聲請人
- 丁○○
- 相對人
- 宏亮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捌拾萬捌仟壹佰元,其中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捌拾萬捌仟壹佰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壹佰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