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梁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錦柱 相 對 人 丙○○ 甲○○ 乙○○ 己○○ 丁○○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一 六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六○號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 度執字第四○一六九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 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燁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