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 聲請人
- 戊○○
- 相對人
- 梁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錦柱
- 相對人
- 丙○○
甲○○
乙○○
己○○
丁○○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一六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一六九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燁真
~B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