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 聲請人
- 台灣新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翊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臻
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翊升工程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係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街一○三號二樓,有聲請人所提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該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蘇正賢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