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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
台灣新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翊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臻

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翊升工程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係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街一○三號二樓,有聲請人所提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該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蘇正賢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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