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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六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六號

聲請人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雄
相對人
志宏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彬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六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ㄧ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孫玉文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叁萬肆仟零陸拾貳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  伍佰壹拾元             │                    │
├─────────────┼─────────────┼──────────┤
│共         計  │  叁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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