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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二號

聲請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達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董  事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鄭彩鳳

~B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F0~T40┌──────────────────────────────────────┐│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四萬三千三百七十二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四百元 │ │├─────────────┼─────────────┼──────────┤│共計 │四萬三千七百七十二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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