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九號 聲 請 人 解利榮即上允企業社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郵局第第四十三支局第一四 四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為催告給付貨款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對相對人發存證信函,因相 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 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