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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
高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章
送達代收人
謝端文
相對人
永安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銘川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六 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叁佰零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何清池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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