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一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一四號
- 聲請人
- 柏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東陽科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七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柒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三四三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柒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七一五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五一七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並經聲請人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而聲請人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業據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執行通知、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一件等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謝家宜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