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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六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六號

聲請人
仲群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倍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0六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捌仟伍佰零伍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六九七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二十萬八千五百零五元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0六三號提存書提存後,聲請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兩造已於庭外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依民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供擔保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0六三號提存書、和解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擔保提存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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