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0號
- 聲請人
- 王玟喻即王小萍
- 相對人
- 張湘安
- 相對人
- 威仕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正芬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正本中關於「胡正芬 住台南縣永康市○○○路三二九巷十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威仕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正芬 住台南縣永康市○○○路三二九巷十一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聲請狀誤繕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何清池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