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六六號 聲 請 人 大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三五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三五八號民事裁 定,假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向 鈞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 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二號裁定參 照)。 三、經查:相對人乃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三五八號保全程序執行卷核閱屬實。茲相對人以同一事由 ,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另向本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九十三年度 補字第二六八號),現正繫屬本院審理中(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一號)此業 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誤,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即已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中 ~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