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八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常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伍佰零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九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六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逸梅
~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繳 款 日 期│ ├─────────────┼─────────────┼──────────┤ │第一審裁判費 │一百八十元 │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 ├─────────────┼─────────────┼──────────┤ │第一審裁判費 │五萬九千七百二十一元 │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一千一百零九元 │ │ ├─────────────┼─────────────┼──────────┤ │合 計 │六萬一千零一十元 │ │ ├─────────────┴─────────────┴──────────┤ │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即三萬零五百零五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