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六號
- 聲請人
- 拾壹號倉資訊科技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百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陽明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五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五六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執該裁定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助字第一九二號執行在案,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五六號假扣押卷宗、九十三年度執全助字第一九二號執行卷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調解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覆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佩儒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