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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永森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森木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原住
兼法定代理人
處所
相對人
丁○○ 原住

             達處

         乙○○ 原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育幟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算書:                                                            │
├─────────────┬───────────┬────────┤
│支  出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
│一、第一審裁判費          │柒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  │                │
├─────────────┼───────────┼────────┤
│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伍佰肆拾肆元          │聲請人原繳入雙掛│
│                          │                      │號郵票三十四元二│
│                          │                      │十份,嗣退郵肆份│
│                          │                      │。              │
├─────────────┼───────────┼────────┤
│三、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
│四、登報費                │貳仟貳佰肆拾元        │                │
├─────────────┼───────────┴────────┤
│    總    計              │捌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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