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富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麗雪律師 住 相 對 人 東霖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相 對 人 戊○○ 住 乙○○ 住 丁○○ 住 右當事人間就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一七六四號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 未起訴,有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一七六四號假扣押執行卷可參,並經本院查 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 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