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富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麗雪律師 住 相 對 人 東霖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相 對 人 戊○○ 住 乙○○ 住 丁○○ 住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朴子祥和郵局第二十二號存證信 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景富營造有限公司承包聲請人所屬義竹鄉衛生所重建工程, 完工後發現缺失,聲請人分別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發函郵寄通知 相對人於十日內辦理改善,卻送達不到,再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九十三年三 月十二日以朴子祥和郵局第三十七號、第二十二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均因相 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 申報書、公司執照、營造業登記書、營利事業登記證、電腦查詢資料、通知函、 存證信函二紙暨回執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