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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
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吳茂林
送達代收人
莊茂雄
相對人
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中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 0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於聲請人併請求給付律師費四萬元,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何清池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13177         │
├─────────────┼─────────────┼──────────┤
│共         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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