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 聲請人
- 上貿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送
- 相對人
- 東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四九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壹拾陸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三八一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元九萬零一百十六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四九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執全字第二二八四號卷及提存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