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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灣分行
法定代理人
壬○○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鵬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己○○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庚○○

         戊○○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三十萬三千三百六十八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四百元               │                    │
├─────────────┼─────────────┼──────────┤
│共         計  │ 三十萬三千七百六十八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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