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四號 聲 請 人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九0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壹萬捌 仟貳佰零壹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九 五八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零壹元 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九0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 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六六一號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 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杭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