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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四號

聲請人
伊利諾器具機械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
法定代理人
?
聲請人
鍵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相對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四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壹張(號碼408204)、新台幣伍拾萬元券壹張(號碼C05202)、新台幣壹拾萬元券參張(號碼100308、100309、100310),面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准由聲請人以同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二九號裁定,為擔保假處分而曾提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佰萬元券壹張(號碼408204)、新台幣伍拾萬元券壹張(號碼C05202)、新台幣壹拾萬元券參張(號碼100308、100309、100310),面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為擔保,並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四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定期存單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到期,聲請准由聲請人以同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該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右開聲請,業據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各一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金龍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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