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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三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普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郵局第四十四支局第一000四四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茲經雙方和解,債權人撤回本案,惟為聲請返還擔保金,依法寄發存證信函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然經聲請人寄交相對人登記住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住址,均因查無此人而退回,未能送達,因相對人為求能取回擔保金,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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