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九號 聲 請 人 佶億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石明富 送達代收人 顏福松律師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師大郵局第五五號存證信 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對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 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