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泉溢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速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0七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五百萬元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明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