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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董館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        │                    │
├─────────────┼─────────────┼──────────┤
│共         計  │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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