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董館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銘晃
~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 │ │ ├─────────────┼─────────────┼──────────┤ │共 計 │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