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九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林勝揚即峻翔企業社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三號和解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碧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