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九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林勝揚即峻翔企業社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三號和解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洪碧雀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