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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五一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五一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許利華
相對人
儒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坤芳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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