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宏明藝品浮雕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解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八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宏明藝品浮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解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八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工程款新台幣二百九十六萬八 千八百二十五元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 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八八號假扣押卷可參,並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 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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