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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八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八號

聲請人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台灣慧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因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O九四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六十六萬五千元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四八七號提存在案。茲因本案判決已獲勝訴確定,本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二八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右揭事實,除經其提出右揭文書為證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假扣押、提存卷及訴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聲請人因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已獲全部勝訴判決,依前揭提存法之規定,聲請人得逕行聲請本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是本件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而聲請人猶聲請本院裁定返還,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高如宜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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