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八號
- 聲請人
-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台灣慧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因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O九四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六十六萬五千元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四八七號提存在案。茲因本案判決已獲勝訴確定,本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二八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右揭事實,除經其提出右揭文書為證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假扣押、提存卷及訴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聲請人因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已獲全部勝訴判決,依前揭提存法之規定,聲請人得逕行聲請本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是本件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而聲請人猶聲請本院裁定返還,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高如宜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