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

聲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九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五六一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陸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九五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假扣押、提存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