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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第九○○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第九○○號

聲請人
偉順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一八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

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勞保喪葬津貼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五一八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以該裁定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一八0號執行在案,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三年度裁執字第一一八0號假扣押執行卷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庭查詢單一紙附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童來好

~B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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