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二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吉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相對人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台灣耕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 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四萬九千五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何清池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二審裁判費 │ 495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