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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七一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
蔡清浩即宏信實業社
送達代收人
嚴德育
相對人
合泰興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瑩株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本院郵局第七七三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有貨款新台幣五十萬六千一百十三元,迄未獲其清償,聲請人曾多次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履行債務,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催告函始終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經濟證函、存證信函(均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立村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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