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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告
風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圖

一、右原告與被告黃進義即進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許蕙蘭

~B法院書記官 林賢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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