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 告 風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圖 一、右原告與被告黃進義即進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