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二號
- 原告
- 國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信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孟珊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