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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二號

請求逾期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
國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信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孟珊

~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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