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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七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
想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杰正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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