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七號
- 原告
- 想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杰正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