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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
竹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新輅
被告
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婷美
訴訟代理人
李定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否則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茲逾期已久,迄未據原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立村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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