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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
協成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有經郵局退回之送達公文封一份可憑,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童來好

~B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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