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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告
大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高如宜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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