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63號
- 上訴人
- 大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
一六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