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促字第一0四0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七十四年度促字第一0四0七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債務人
機助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助
債務人
陳鐘貴玉

         陳任朋

         陳任元

         陳淑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支付命令,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陳壬明」、「陳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任朋」、「陳任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慧娟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