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促字第一0四0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七十四年度促字第一0四0七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債務人
- 機助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金助
- 債務人
- 陳鐘貴玉
陳任朋
陳任元
陳淑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支付命令,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陳壬明」、「陳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任朋」、「陳任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慧娟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