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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味真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雅惠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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