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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38號

上訴人
鋐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顏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勤惠即得勝企業社間因93年度訴字第

123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1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上訴標的價額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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