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38號上 訴 人 鋐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顏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勤惠即得勝企業社間因93年度訴字第 123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1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院上訴標的價額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