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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

原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郭貞秀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